1.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领导小组建议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处置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应急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2)及时准确报送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3)为处置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应急事件出谋献策,成效显著的;
(4)其它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应急事件发生前后,没有按预案要求,及时提供情报,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延误贻误处置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应急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没有按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4)在处理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损害事件中,不听从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5)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组织协调不力和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其它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