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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6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6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开展专项治理。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4.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统计等工作。

5.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的,给予相应减分。

第九条 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

80分以上至95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

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在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得安全生产工作相应分值;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在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安全生产工作相应分值的2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及“一票否决”的,在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安全生产工作相应分值。

第十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县区、开发区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3—9人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两起3—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以上非道路交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市挂牌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确定为否决项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瞒报、谎报、漏报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的。

第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中旬,被考核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提出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和综合复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市委综合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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