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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2022/07/1671 作者:佚名
导读:(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参与上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并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经营城市土地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管理,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七)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管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参与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参与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管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参与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参与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参与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评估资质。

(十二)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格审核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测绘成果,参与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参与监管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负责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及计划,组织实施科技专项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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