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等,参与或牵头拟订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承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 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研究拟定行业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 监督城市规划区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 关市政公用事业行政审批c编制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 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拟订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 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城市园林绿化 管理的行政审批。对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 度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 行政审批。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考 核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环境卫生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 推行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服务模式。
(五)负责相关行政处罚权行使。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 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 反工程建设管理、住宅、房地产、物业管理及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理清和 规范行政许可,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一门、一网、一窗、一次"改革,加快完成“不见面审批服 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优化营商 环境。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要求,推进事权下移。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 网 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发挥行业和 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 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城市管理监管体系。
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 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 主体服务,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促进城市管理向城市 治理转变。
转变执法理念。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扶助、行政调 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 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将城乡规划、 古树名木等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作出决定后,拆除时,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与住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行政处罚 权被集中行使后原部门不再行使,除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市容环 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责任由城市管理承担外,其他管理责任主 体不变。住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送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 决定。城市管理局依法提请住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作出检验、 鉴定、认定等协作的,住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