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监察机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在政府管理工作中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确定位置,即解决定位问题。我们在实践中认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具有以下地位。
(一)优势地位。行政效能监察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效能监察在行政监察中的优势地位。行政效能监察的本质属性是管理监督,这个本质特征决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必须准确抓住“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这一根本宗旨开展工作。
(二)重要地位。对行政行为低效能的监督补救决定了行政效能监察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建国以来,中国为提高行政效能,实行了多次行政机构改革,但始终没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构改革不是政府行政行为管理的结果,而是政府机构提出的自我完善措施,其结果得不到有力地推动和巩固。而行政效能监察正是通过监督检查,形成一种制约力,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管理,达到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三)现实地位。对行政行为低效率的监督检查决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现实地位。2011年,行政效能低下的状况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干部廉洁方面没有问题,但工作不负责任,政绩平庸,怕群众说不廉政,却不怕群众说不勤政,致使行政工作效率低下。监察机关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对那些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从而促进监察对象转变观念,不断增强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发展地位。政府管理功能创新机制的要求决定了效能监察的未来发展地位。当前,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效能经济。在客观上要求政府适应经济的发展,管理职能需要创新。而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化正是推动政府管理职能创新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