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公路养护质量,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西充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 5—94),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国、省、县、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按照“明确职责、分级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路基养护
1.道路基础、边坡、护肩、构造物等完整、稳固,无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危石、塌方、杂草和树丛;
2.排水沟、截水沟排水畅通,无淤塞、无漫水;
3.桥洞、涵洞过水通畅,无堵塞、无垃圾和废弃物。
(二)路面养护
1.路面无坑凼、无车槽、无隆起、无积水,道路平整顺适;
2.路面无抛洒物、堆积物、飞石及其它障碍物,路容整洁。
(三)安全及附属设施维护
1.公路构造物、招呼站、标志标牌、警示桩、防护栏等设施完好、齐备;
2.道路基础、边坡、桥梁、涵洞、等无重大危险情况,道路安全。
(四)路政管理
1.无超限超载车辆、铁脚车、手扶防滑轮上路行驶;
2.无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占道停车、私挖乱种、开沟挖渠、毁坏路肩与边沟等现象;
3.行道树修剪、粉刷美观、大方,无被盗伐情况发生。
(五)灾毁抢修
及时清除单位小于5立方米的塌方、泥石流等,并及时上报单体超过5立方米的灾毁情况 。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县道和乡道养护人员,每周上路实施全面彻底日常养护管理的工作日不得少于5天,村道每周上路实施全面日常养护管理次数不得低于1次,并做好养护管理记录。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分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和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其中养护管理综合考核由“养护质量评定”和“养护管理”组成。
第六条 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分为月检、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三种方式。月检由各管养单位进行自查;季度检查与年终检查由县交运局组织县公路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管辖道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分道路、桥涵、附属设施、绿化及日常巡查情况五个项目,实行百分制养护缺陷扣减法,检查评定方法详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表》(附件3)。
第七条 公路养护管理的考核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村道养护管理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按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分值各占50%进行。考核标准及方法详见《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表》(附件4)。
第八条 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良”;70分(含70分)至80分的为“中”;70分以下的为“差”。
第九条 半年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养护资金和参与全县年度考核等次奖励的重要依据。养护经费的拨付采取每半年一次的支付方法,拨付标准方法如下:
养护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考核结果为良的拨付养护经费的90%;考核结果为中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按管养里程300元/公里扣减养护经费;考核结果为差的停拨养护经费,取消管养人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养护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对于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扣减的养护经费中列支;对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不良反映大的乡(镇)及有关管养单位,扣减或停拨养护经费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