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三十九、对《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乡、建制镇”修改为“镇”。
2.将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镇人民政府”。
3.删除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中的“乡规划、”。
4.删除第五十七条中的“、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及其所属园区,以及根据需要经批准设立或者整合的其他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