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促进本市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4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仓储商店、百货店、购物中心、餐饮等商业营业场所。
第三条 大型商业网点在开设前,市商贸管理部门应当举行由有关行政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会,对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贸设施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由市商贸管理部门主持。
第六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贸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设立商业网点的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商贸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定听证会方案,在1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于听证会举行前5日内将听证会通知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员。
听证会方案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听证的主要内容等。
第八条 听证会由市商贸、计划、建设、规划、工商、市政、土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的代表、公民组成。人员一般为18至25人,其中专家、相关单位的代表及公民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专家、公民参加听证会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概况和发展规划;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提出对新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
(二)保守商业秘密;
(三)公正、客观地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说明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四)参加听证会人员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五)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
(六)拟定听证会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休会,择日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市商贸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听证结论意见,并将听证结论意见于2日内送达听证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商贸管理部门承担,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听证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持听证会结论性意见,到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接受社会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