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安置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3日
观山湖区安置房管理办法
(修订)
前 言
为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被征收(拆迁)人生活、居住等问题,规范安置房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观山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后,以特定价格和建筑面积,统一修建用于回迁安置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安置房由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安置房接收及分配工作,所在地乡镇(社区)负责营业房及小区物业管理等社会事务工作,区规划、国土、住建、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实施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住建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筑府办发〔2006〕1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观山湖区(原金阳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作为回迁安置凭证,严禁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非法买卖、转让和抵押。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宜居”原则,优化户型设计,公益设施配套齐全。原则上以每户240㎡(含营业面积)分配2套住房为户型设计主体。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依据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项目代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合理有效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竣工备案等制度。
第九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须通过国土、规划、建设、质检、安监、消防、人防、环保等行政职能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回迁安置入住
第十条 安置房分配入住工作实行区政府领导,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所在地乡镇(社区)、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经验收合格的安置小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单位需向接收部门提供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准确的房源信息及小区规划、户型图、管网分布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安置房分配对象为与我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中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
第十三条 实施选房前,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提前15个工作日,将回迁入住公告在《贵阳晚报》及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同时在所涉村委会进行张贴。公告中明确回迁手续办理时间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停止发放时间。
第十四条 按照公告规定时限,回迁户本人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签订《房屋回迁安置协议》办理选房入住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的,还需凭公证委托书、遗产继承公证书、法院判决(调解)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明确安置房房号的,回迁户按协议中房号签订《房屋回迁安置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不再另行选房;未明确具体房号的,选房实行靠档安置,即以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在最接近安置房源中选取,不论项目,不论村组,均以协议签订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订拆迁协议的先选,同一天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协议序号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方式遵照各安置点回迁安置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安置房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签订《房屋回迁安置协议》后,回迁户于10个工作日内完结财务手续,办理回迁入住等相关事项,否则所选安置房无效,其选房顺序顺延至该安置小区所有回迁户之后。
第十七条 回迁户在公告规定选房时限内不参加选房的,按公告规定时间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并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资格。若该安置小区已安置完毕,不再对回迁户进行现房安置,征收(拆迁)人可参照《观山湖区安置房(安置补偿协议)回购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产权调换为2个以上安置点的,回迁户分别按各安置点回迁入住公告进行安置,且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依据各安置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回迁入住公告时限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并自觉履行本办法的,依据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面积,按5元∕㎡∕月的标准一次性予与回迁户3个月装修过渡期补助。超过规定时限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的不予补助。
第四章 多渠道安置
第二十条 被征收(拆迁)人已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经其自愿申请,可按照《观山湖区安置房(安置补偿协议)回购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面积(含营业面积)进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可购置部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经被征收(拆迁)人自愿申请,以商品房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面积(含营业面积)进行安置,契税、维修基金、产权证办理等费用均由拆迁人承担。
第五章 补差原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均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筑府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视以下几种情形补差:
回迁安置房面积(含营业面积)大于240㎡的,大于部分且具有合法手续的,回迁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补差。如原拆迁协议有约定的,按原约定价格补差。
回迁安置房面积(含营业面积)小于协议约定住宅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据实对回迁户进行补偿。
回迁安置房面积(含营业面积)在240㎡以内的,回迁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协议约定住宅安置面积10㎡(含10㎡)内的不补差,大于10㎡小于40㎡(含40㎡)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补差,大于40㎡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