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合同是强制缔约的一种,强制缔约是意思自治发展的产物。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即是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以及与谁订立合同,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味地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必定会带来许多不公正后果,如一个城市的自来水公司是该市唯一获政府批准从事自来水经营的公司,它的经营具有垄断性,这种垄断性是社会经济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绝对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则城市的某一自来水用户就会因自来水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合同而无水用。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社会的经济生活需要政府的计划管理,这涉及国家的重要工程建设及军工产品的生产、供应,政府下达计划涉及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根据计划签订合同,而不得拒绝。为实现公正的后果,有必要用合同正义的原则修正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这种背景下就产生了强制缔约。
所谓强制缔约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的例外情况,由法律规定或计划规定须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