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煤炭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不断严格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煤炭生产企业以前常用的露天储煤方式已经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全封闭式储煤场,才能保证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储煤场的容量应遵循DL/T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或水路来煤的发电厂,储煤场的容量应不小于全厂15d的耗煤量;300MW及以上机组或200MW及以上供热机组宜为全厂20d的耗煤量;在无防止自燃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褐煤煤场容量宜不大于全厂10d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全厂15d的耗煤量;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包括采用公路运输或带式输送机来煤的发电厂,储煤场容量应不小于全厂5d的耗煤量;在确保发电厂供煤和稳发满发的条件下,经过专题论证,也可不设储煤场;当电厂以汽车运输为唯一来煤方式时,储煤场容量还应大于汽车运输可能的最大连续中断天数的耗煤量;对于多雨地区的发电厂,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型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储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容量应不小于3d的耗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