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四、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3.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四款最后增加“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第五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环境保护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2021年10月20日下午,贵州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召开《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汇总研讨会,贵州省企联、贵州省法学会和贵州省律师协会的会员及相关专家、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支两委代表共20多人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