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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对《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用户;未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用户中断供气,造成管道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