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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第三款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公路、水利设施”后增加“等其他建设”。  2.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其所属的抗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按照不低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属于特殊、重点、标准、适度设防类别的,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规划、设防和管理。”;在第二款前增加“除前款规定已包含的学校、医院外”。  4.在第十条“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后增加“和专篇”。  5.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且经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及第二款。  6.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及抗震专项审查所需”。  7.将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8.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所有人、使用人”修改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并删去第二款中的“采取支持、鼓励的措施”。  9.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四条”。  10.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抗震专项”。  1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删去第三十条中的第三项。  13.《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11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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