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即将实行的《办法》明确了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不低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规定进行规划、设防和管理;将涉及老、幼、残等群体的养老院、托幼场所、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等建设工程,划为建设工程抗震重点设防类,以加强对老、幼、残等群体的保护和关爱,这是对国家标准的细化和补充。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办法》从转变观念、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角度出发,没有另设建设工程抗震专项审查制度,而是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同时,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审查;要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职责时,应当对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履行相应职责;还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要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为农村房屋抗震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