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条 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猫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级支流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本款(一)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及其支流小车河、贯城河、市西河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航道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改动、拆除、迁移河道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的,由改动、拆除、迁移单位承担有关费用。
第八条 修建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开发水利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以及从事旅游开发等,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及规划审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期间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河道整治规划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0日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砂、采矿、采石、取土等;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房屋或者其他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围垦河道;
(五)旅游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