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一、《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人民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一、《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民政、交通、体育、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第七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

(四)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手续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五)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卫生、旅游、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又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七)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依法需要实施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八)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擅自将依法需要实施消防验收但未进行验收的高层建筑交付使用的”。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业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删除第十七条第四项中的“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和第五项中的“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第六项中的“持证上岗”修改为“应当经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劝阻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十一)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十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公安”修改为“应急”。

(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高层建筑共有部分未进行统一管理”。

(十四)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删除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