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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曾于1990年制定了《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保护大伙房饮用水水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使得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从大伙房水库扩展到桓仁水库以及联结两水库输水工程等区域。近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曾于1990年制定了《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保护大伙房饮用水水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使得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从大伙房水库扩展到桓仁水库以及联结两水库输水工程等区域。近年来,各类生产生活活动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日益加深,特别是大伙房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及河流干流两侧,山体破坏较为严重,水库泥沙大量淤积,水质标准有所下降,保护区周边生态治理与保护十分紧迫。为了适应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新形势,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保护大伙房饮用水水源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的简要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省环保厅起草了《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核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发至14个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桓仁县和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在辽宁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辽宁法制网上登载,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还会同省人大环资委赴抚顺、本溪等市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和论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业经201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实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第七条至第十六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规定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九项活动。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规定了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十项活动;三是规定在准保护区内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发展生态农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多项保护措施。

(二)关于生态补偿制度。为保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安全,抚顺、本溪等水源保护区上游地区做出了很大的牺牲,社会各界对建立上游地区生态补偿制度呼声很高。考虑到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等问题涉及到利益关系调整,需要一定的调研论证过程,《条例草案》对具体补偿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实行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护和改善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关于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确立了跨界饮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水源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出界断面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标准;二是环保部门发现污染水源的污染源,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拒不停止排放的,环保部门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予以停产或者关闭;三是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建立水质、水量、水源保护情况综合评估和巡查制度,并由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进行举报;四是建立了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省和水源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重点水污染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方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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