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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2/07/16351 作者:佚名
导读: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本着对会员负责、厉行勤俭节约和收支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爆破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及重庆市社团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

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本着对会员负责、厉行勤俭节约和收支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爆破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及重庆市社团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对协会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财务收支工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会费收入。

第五条 政府资助。

第六条 有关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第七条 有偿服务收入。协会按章程开展的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等合法收入。

第九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宣传教育、科技外事、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第十三条 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协会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误餐、津贴、福利等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奖金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其它合理开支。

第四章 财会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协会聘请财务管理人员两名,其中出纳、会计各一名。财务管理人员在协会理事会及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 组织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3. 起草年度经费预算收支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4.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及时向秘书长、理事会等有关单位报告财务情况;

5.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1. 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2000元内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20000元由理事长审批,20000元以上要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2. 年度预算收支计划以外的费用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原则

1.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照支出管理制度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2. 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协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3. 协会经费使用要严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每年财务支出情况,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借款、报销制度

1. 坚持谁借款、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2. 帐款逐笔结清,前帐不清,后帐不借。非本协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借款。不得垫付与工作无关的款项,预付款(包括转帐与汇款形式)视同借款处理。不得以借条抵还借款;

3. 借款应在该事项结束时及时结清,最长不得超过15天。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清的,需书面说明原因,报秘书长审批;

4. 借款、报销必须填写统一单据,填写必须清楚、规范、真实、完整,其中出差借款必须写清地点、时间;

5. 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单据。不得以涂改、擦补、粘贴、化学消字等方式更改单据,更不得提供抽芯发票。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除不予受理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若单据遗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有关详细证明(车船票除外),并经二人以上证明,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

1. 票据的申领。票据统一由财务人员领购、保管和核销。

2. 票据的使用。领用票据时须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页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告知财务人员。使用票据要实事求是,票据填写须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要认真保管好票据,防止遗失、被盗。凡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更不得伪造票据和私刻公章。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标准

1. 交通费开支标准

(1)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不受限制;

(2)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乘车超过十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如不买卧铺票,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发给补助费,乘坐慢车或直快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以上均不含附收的空调费)。其中,已买一段卧铺票的和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的,不得享受补助。特殊情况需乘坐软卧的,由秘书长审批;

(3)市内、市外出差期间,不分地点,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但行车地点、时间必须相符。

2. 伙食费补助标准

(1)市内出差,不分途中与住勤,每人每天补助15元;市外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50元,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

(2)出差连续乘坐车船12小时的,每人每天加发伙食补助30元;满24小时的,加发伙食补助60元;超过24 小时的,以此类推。

3. 住宿费开支标准

秘书长以上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2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140元。超过标准部分,按20%扣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的监督

1. 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2.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财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计划的正确执行。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4.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协会编报的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5. 协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协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 协会如自行终止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首届会员代表大会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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