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湖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长江质量奖”)。据悉,这是湖北省政府迄今为止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
“长江质量奖”为年度奖,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奖,原则上每年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与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该奖项将空缺。
“长江质量奖”还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长江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为确保“长江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湖北省政府授权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长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省长担任。评委会实行任期制。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湖北“长江质量奖”的评选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企业或组织申报“长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5个基本条件: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3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国内同行业前茅,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申报“长江质量奖”须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同时,凡存在下列6个问题之一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申报“长江质量奖”: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近3年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近3年内参加“长江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长江质量奖”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省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将撤销其“长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