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对城乡建设规划提出预防性卫生要求;
“(二)对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
“(三)对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四)参加相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五)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有卫生篇章,说明工程可能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等。”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大型建设项目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任务书,应当符合公共卫生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有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下列有关资料,由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 (一)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设项目应报送与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 (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应报送医疗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及射线防护措施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建设项目应报送水质检验报告、净水工艺设计、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设计图纸及资料。”
(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应根据卫生监督机构在审查初步设计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
(九)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十)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有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验收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