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房产由住宅和非住宅房产两部分组成,城镇中这两类房产的比重一般均是各占50%左右。
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首先,它们都是房产,有许多共同特征。其次,它们互相依存,互为补充,通过公用基础设施的纽带作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完成经济、社会、文化等职能。再次,住宅与许多非住宅房产在物质实体上的绝对分离已不是唯一的存在形式,许多同时具有住宅、办公室、商场等功能的综合性房产已大量出现。另外,从它们的起源上考察,最早二者是合为一体的。在远古时代,人们的生产主要在野外,那时的房屋主要是作为栖身安家的生活场所。其实,在人类三次(尤其;是第二、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前,房屋与住宅大体上都是一回事。从第二、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后,手工业、商业逐渐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经济部门。于是,房屋的功能随之有了扩展,开始出现与住宅分离的手工业作坊、商店和仓库等非住宅房产。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种非住宅房产相继出现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今天这种与住宅平分秋色的态势。
住宅和非住宅房产又存在着许多反映各自特点的差异。分析这些差异性,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住宅和非住宅房产。
(一)内容的繁简程度不同
住宅的内容很单一,干变万变都是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内容;非住宅房产的内容则较为复杂。
(二)性质差异较大
住宅是十分明确而单一的个人生活性消费资料,而非住宅房产的性质就很复杂了,既有生产资料性质的厂房、车间等房产,也有公共生活性消费资料的学校、医院等房产。
(三)产权归属上有差异
住宅由于是个人必要消费品,因而个人所有是一种不可缺少的产权形式。非住宅房产由于不是个人必要消费品,因而个人所有不是一种必须的产权形式,相反,国家所有(如政府办公用房、国防用房等)则是它不可缺少的一种产权形式。
(四)价值补偿上的差异性
住宅的价值实现和补偿及其实现和补偿的顺利程度,与个人的生活水平和支付能力关系极大,因此组织其价值补偿和周转时,个人的收入状况和消费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非住宅房产的价值补偿和周转,则大多数与个人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更多地是与生产经营状况、各级政府财政状况等因素直接相关。
(五)流通的经济内容有差异
住宅流通无论是采用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买卖双方一般都是将住宅作为一种耐用消费商品,而不是作为一种资本来看待的,而a参与流通的内容,一般也只是住宅本身。非住宅房产,特别是其中的生产性和经营性房产的流通,往往是房产本身与企业的许多财产,如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等一起流通,像企业兼并、拍卖等,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它常常是一种生产经营条件的流通,是资本的产权流通。
另外,它们在需求和供给方面也有差异。从需求类型上讲,住宅需求是属直接性的最终需求,它直接为人们提供生活居家的空间;非住宅房产,特别是其中的生产和经营性房产的需求,则主要是一种间接性的派生需求,因为它们不能单独生产出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有在与其他生产要素和条件的配合中,才能看出其作用大小,即对它的需求主要是由生产和商业活动提出。这种需求上的派生性,要求在组织非住宅房产供求平衡时,特别应注意它们与生产和商业活动状况的关联性。
从供给上讲,住宅因结构、用料等相对简单,相互间的共同点相对较多,使其建造周期相对较短,故在——-定时期内供给弹性稍大一些;而非住宅房产中厂房、商厦、宾馆等,因结构、用料相对复杂一些,相互间的异质性更强,使其建造周期,相对较长,故其在一定时期内的供给弹性就显得比住宅要弱。非住宅房产的这个特点,再加上生产和流通对市场的变化反映灵敏之因素,客观上要求在组织非住宅房产供求平衡时,应;特别注意其供给要有必要的超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