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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
根据我国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工程未满足某个与预期或规定用于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凡是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甚至直接导致工程倒塌或人身伤亡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此类事件可分为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之上的为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