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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必要性

2022/07/16233 作者:佚名
导读:1.公益性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大部分的项目法人只是国家投资项目某一阶段的管理主体,一般只负责建设阶段的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大多由一些临时性的机构承担,如“工程指挥部、建设处

1.公益性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大部分的项目法人只是国家投资项目某一阶段的管理主体,一般只负责建设阶段的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大多由一些临时性的机构承担,如“工程指挥部、建设处”等,其人员多是临时拼凑,技术人员少,行政领导多,实施一个项目临时组建一个管理班子,使管理者往往只有一次经验而缺乏二次经验,客观上造成了经验资源的浪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转换项目建设的经营体制,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建管模式与国际接轨。

2.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形式

《水利产业政策》指出,公益性项目多为发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国务院[2000]20号文件指出,“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但项目法人采用什么形式没有明确的要求,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作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形式可以参考:

(1)培育专业性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项目代理机构),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承担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以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为项目法人。

(3)改建、加固、扩建工程以现有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

上面几种形式有利有弊。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建设管理公司只负责建设阶段的管理,很难参于工程的运营。从现状看,现有实施项目的项目法人大都只对建设阶段进行管理。项目代建机构不参于工程的运营,不负责工程的保值,就难以要求代建机构在工程前期(初步设计阶段)提出或要求一些能为工程保值的资源和设施、条件等,更不用说增值了。

一般来说,公益性项目的运营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就不错了,这就为管理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不利于项目的正常运营,造成“重建设,轻管理”的普遍现象。以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会在工程前期阶段或实施阶段提出可行的保值措施,有利于工程的运行,但因其技术力量不足,很难承担建设任务。作者认为,宜推行建管合一的项目法人。

3.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人是国家,政府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公益性项目的这种特殊性,制约了公益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推行。公益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和本质均还不明确。由于公益性项目投资人是国家,作者认为,项目法人的本质在于落实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和以下2种责任。

(1)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投资人应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明确项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尽职尽责应取得的奖励和玩忽职守应受的惩罚。

在管理上存在以下4个问题需要解决:

(1)缺乏个人利益的界定和保护。

(2)缺乏高效竞争机制的引入。

(3)利润较低且缺乏保障。

在我国现阶段,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确保投资效益的发挥,应建立项目法人资格和资质的认证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项自法人单位要具有基本的专业素质和必备的基本条件;项目法定代表人要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能满足工程管理的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不同规模的公益性项目应有不同资质的项目法人承担。

4.建立考核和奖罚制度

为规范项目法人市场,政府主管部分要对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层进行考核。考核可分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目标考核等,为此,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考核对象予以奖惩,同时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和办法来确保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结合公益性项目的特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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