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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审议意见

2022/07/16158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城建环保委员会于2010年9月25日召开会议,对省政府提报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近些年来,我省公路事业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很快,截至目前,全省已建设农村公路里程达125773公里,垦区、森工公路建设里程达12309公里。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省人大常委会:

城建环保委员会于2010年9月25日召开会议,对省政府提报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近些年来,我省公路事业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很快,截至目前,全省已建设农村公路里程达125773公里,垦区、森工公路建设里程达12309公里。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农村公路条例是非常必要的。经审议,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报的这个《条例(草案)》立法依据充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吻合,符合我省实际。这个《条例(草案)》是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几经协调,反复修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认为,这个《条例(草案)》业已成熟,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时,委员会还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和建议:

1、应依照《公路法》和《省公路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管理职能,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垦区、重点国有林区、厂(场)矿系统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规划的农村公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为了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得到有效保障,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增长幅度”的内容。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省补贴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养护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内容修改为“国家、省和市补贴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养护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省、市、县、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定”。

3、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 “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的内容修改为“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4、为了加大对农村公路保护的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爱路、护路和养路的积极性,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项内容,即 “为了加大对农村公路保护的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爱路、护路和养路的积极性,将每年的6月19日定为全省公路养护宣传日”。

5、为了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根据《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依照《省公路条例》的规定进行表述,具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修建、养护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以上意见与建议,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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