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城镇管理”修改为“城镇建设管理”。
2、在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制镇”前加上“其他”二字。
3、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供水”后加上“排水”二字。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一句修改为“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5、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5年8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