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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审议意见报告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城镇管理”修改为“城镇建设管理”。

2、在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制镇”前加上“其他”二字。

3、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供水”后加上“排水”二字。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一句修改为“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5、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5年8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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