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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权限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查: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1、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范围 城市(县城)、顶效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主干道(设市城市30米以上、县城20米以上)两侧、主要交叉口、城市节点、重点地段和重要景观视线区的建筑设计方案,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立交桥等)设计方案;一般地段用地面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查: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1、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范围

城市(县城)、顶效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主干道(设市城市30米以上、县城20米以上)两侧、主要交叉口、城市节点、重点地段和重要景观视线区的建筑设计方案,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立交桥等)设计方案;一般地段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设计方案由州城规委组织审查。鼓励成片开发,禁止1公顷土地以下的分片开发。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2、各县、市城乡规划(项目)审查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查。

二、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程序

项目报送单位应对其送审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文本资料和图件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深度要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等进行说明,填写规划项目报审表,统一将报审表与送审资料一式15套(附电子文档)报送州城规委办公室。

(一)需报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由州城规委转报省城规委办公室。

(二)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办公室。

(三)需报州城规委组织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先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办公室。

(四)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的15日—30日统一报送。

三、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机制

(一)限时审查制:州城规委办公室接到报送成果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时,经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二)专家资格制:参会人员由州城规委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省城规委驻黔西南州规划督察员、州城规委驻项目所在县、市规划督察员,评审专家和编制单位组成,受规划内容所影响的地段也可选派市民代表参加,评审专家组集中各位领导及专家的意见后提交正式评审意见,州城规委办公室以公函形式下发编制单位。

(三)评审票决制: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进行审查,评审采用票决制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四)审后监督制:编制单位按州城规委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的规划文件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办公室,州城规委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规划审查意见书》,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再按法定程序并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专题审议制:对存在重大分歧的规划项目,由州城规委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州城规委主任会议专题审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作为地方政府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以及虽经审查通过但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城乡规划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审批,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其他规定

(一)设计成果报送规定:州城规委办公室根据各地报送的规划成果资料经初审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划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设计条件的送审成果由报送单位收回,并责成规划编制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按上述程序报审。

(二)未审先建管理规定:对达到报审要求而没有报审就批准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州城规委将通报地方人民政府,追究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三)专家委员委托规定:州城规委专家委员由州城规委正式聘任并统一管理。未经州城规委组织或委托,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邀请专家以州城规委专家委员的身份或名义进行规划或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评审。

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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