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类项目的检查验收实行“谁编制规划,谁组织实施,谁检查验收”的原则,采取县级全面自查、州级抽查、省级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州级抽查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州退耕办、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财政、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进行。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各类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各类项目验收办法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