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5月10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6月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8月11日和9月1日,委员会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论证。2016年11月10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统筹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黔西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2.将第十条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要求审查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内容。”
3.删去第十九条中“夜景亮化、”“候车亭、邮政信报箱、”和“、交通及游览标识系统”。
4.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