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敞开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加快实施增量水利项目。已列入福建省委省政府《行动计划》以及《福建大水网规划》、《福建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项目,尤其是具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库、引调水、城乡供水等工程,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
(三)盘活现有水利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已建水利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经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四)因地制宜选择参与方式。各地结合实际,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管理合同(MC)、委托运营(O&M)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项目,可参照水利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五)鼓励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对公益性较强、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可采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水电站、自来水厂、旅游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