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把握项目操作流程。重大水利工程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执行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操作流程;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可结合实际,适当精简有关流程。
(十七)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水利工程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谈判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需要可适当合并简化审批环节。
(十八)签好投资运营协议。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和投资者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十九)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企业运行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用工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改革完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公益性、战略性功能的实现。
(二十)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加强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二十一)强化实施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益性效益的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土地、环境等主管部门也要按职责依法加强投资、规划、用地、环保等监管。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相关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人员和设备撤退转移预案、应急水源调度预案等。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二十三)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妥善做好项目移交接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在社会资本投资协议中,应明确退出路径,协议期满退出的,按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资产交割等工作;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的,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
(二十四)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方式方法,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十五)加强风险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债务负担水平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政府付费等财政支出规模,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内,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