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管护模式。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护,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乡(镇)场为主,建立市、镇、村三级管护网络和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要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思路,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基础上,采用依托当地水管单位、成立用水户协会,以及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与市场接轨,实行政府采购、花钱买服务的“以钱养事”和探索以水养工程的模式,构建可持续的长效管护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乡(镇)场要充分运用当地水管单位的作用,加强对村级用水户协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强化考核制度,使协会正常健康运作,服务于农户。
第十二条工程管护。各乡(镇)场要以村为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管护,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受益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程管护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和引、排、灌渠畅通,实现灌溉效益;负责日常工程的检查、观测,组织受益户做好春灌前、汛前、汛中、汛末检查,并对工程观测、检查、用水、日常维护管理作好记录,有权调动受益户参与工程日常维护和岁修建设;负责组织召开受益户代表会议,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受益户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户按权属份额享受用水量,有权参加工程管护各项制度制定,并参与工程日常检查,参与工程日常维护和岁修建设,须按工程权属份额和日常维护整治建设的需要出资投劳,负担一定的水利工程管护费用。
第十三条管护标准
(一)河流及堤防工程:河流为水面保洁,排泄通畅,无垃圾入河,制止违章,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堤防为巡堤、护堤,制止违章,堤身植被高度不超过30厘米,运行记录完整等,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二)水库及塘坝工程:坝容坝貌整洁、大坝植被高度不超过30厘米、三大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完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运行记录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水闸工程:确保建筑物及机电设备完好,水闸启闭灵活,适时启闭,卫生整洁,科学调水,制止违章,运行记录完整,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渠道:斗渠及以上为水面及岸线保洁,禁止垃圾入渠,制止违章,确保河畅水清岸洁;田间渠道为确保工程完好整洁,灌排畅通;高效节水工程及机井、泵站等设备完好,运行可靠;拦水坝、蓄水池等配套工程设施整洁、安全。
(五)农村饮水:保持管道及设施完好,保证饮水安全。
(六)水电站:保持工程及设备完好,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