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反馈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的代拟稿。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材料前,应按规定和局领导要求,先提交局复核小组复核。复核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复核时间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