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2022/07/1612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追回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处被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县未按照要求足额落实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不得申报土地治理项目。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追回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处被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县未按照要求足额落实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不得申报土地治理项目。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一)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执行建设标准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内容、地点和开发规模的;

(三)无不可抗力因素延长项目建设期或者项目年度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