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2年中东战争以后,石油禁运对美国石油供应压力很大,1974年美国议会指令运输部(DOT)和环保局(EPA)研究“对80年以后制造的新车辆颁布一个燃料经济性改进标准的实际可能性”,1975年12月政府颁布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以后修订为“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Motor Vehiele Information and Cost Saving Aet),该法律是制定汽车油耗法规的依据。
日本:日本从1973年开始采用10工况法测定油耗。从1975年开始,增设了11工况法,这两种工况法主要适用于以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1995年12月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发表了《环境问题行动方法》,其中要求开发低油耗汽车,控制CO2排放量,汽油轿车油耗在2000年达到规定目标,在2003年汽油货车油耗也应达到规定目标值。
欧洲:欧洲共同体己形成统一的试验规范,从1982年起执行,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15号法规(ECER 15),也是为排气控制制订的转毅试验台规范。该循环共进行4次,然后用碳平衡法计算油耗。欧洲各国均未立法强制降低油耗,有些国家通过自愿方式,从1978年起降低油耗10%,其中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DA)已发表厂在2005年前将新车平均油耗与1990年相比降低25%的计划。具体数值为在2005年达到每百公里油耗5.9L(ECE R51)。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节约能源的问题,控制油耗的法律和法规都已制定了几十年的时间,特别是近几年为了防止地球温室效应,应控制CO2的排放量,近几年,各国又把目光转向如何降低来自于汽车的CO2排放量上,因此,降低汽车油耗的工作又成为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的重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