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船舶质量是航行安全的必要条件,而绝不是充分条件;船检承担的仅仅是检验时刻技术状况的责任,不对此后由于不正确使用所发生的问题负责,但是由于工作疏漏、失职等留下的隐患,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国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行政许可法》、《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具体明确了船检机构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赔偿责任,如因为检验不到位,造成船舶无法使用或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又签发了合格的检验证书,根据《国家赔偿法》,船检机构就有可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验船人员由于工作疏漏、失职甚至渎职,如造成船舶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异地检验、越权检验、滥发证书等,就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漏检了必检项目等,又签发了检验证书,且这种行为与造成的法律后果有必然关联,就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