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庭,是指承担涉外仲裁案件审理任务的组织。有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合议仲裁庭的组成,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库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独任仲裁庭的组成,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双方当事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法定期间被诉人未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