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国家的法院对当事人间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案件,不予受理。但也有少数国家,特别是英国、美国以及某些采用英美法律制度的国家,长期以来认为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剥夺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因此,违反“公共政策”而是无效的。后来英国、美国的法律逐步有条件地承认了当事人间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英国1950年《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来审理。这一规定虽经1979年《仲裁法》修改,但新的《仲裁法》中仍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可以向法院上诉。美国的法律也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某些规定的理由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丹麦法律,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经过法院审查,作为法院对此案件作出最终判决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