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中国解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端的主要方法之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56年和1959年先后成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分别制订了适用于这两个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1980年国务院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组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委员会受理中外公司、商号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由于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发生的争端,包括一切由于中外合营企业、外国在华投资、中外银行信贷所发生的争端,由于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委托买卖合同所发生的争端,由于有关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发送所发生的争端,以及其他有关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所发生的争端。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关于船舶海上救助的报酬的争端,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所发生的争端,关于船舶租赁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运输业务、保险以及其他海事所发生的争端。(见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