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仲裁案件从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书面申请而开始。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申请书除叙明申诉人的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外,并应就仲裁委员会委员名单中指定一名作为仲裁员,另一名由被诉人也就上述名单中指定,然后由这两名仲裁员就上述名单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称首席仲裁员。如对首席仲裁虽的指定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就上述名单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争端案件,但在实践中,一般都由三人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国际上民商事案件的仲裁也多采取三人制。英国、美国则常采取独任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讨论仲裁规则草案时,有些第三世界国家代表从节省外事人员费用的观点出发,倾向于采取独任制,有的还认为三人制下由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事实上将成为他们各自聘请的律师,而不是仲裁员。另外一些国家则认为三人制符合国际上实际做法。最后决定“仲裁员的人数可以是一人或三人,如仲裁协议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为三人。”
在当事人不能指定所需仲裁员时,《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都规定了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指定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采纳了这个办法,并且进一步规定,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仲裁员指定者”,任何一方可请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选定“仲裁员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