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责任;组织、指导权限范围内建设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承担推进城镇化工作的责任。牵头开展推进城镇化研究,拟订总体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牵头开展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
(四)承担区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组织实施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按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及综合验收等工作。
(五)承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和市级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和市级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统筹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相关职责。负责区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燃气地下管线资料,防止施工损毁管道。
(七)承担拟订全区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八)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旧村(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协助上级部门编制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年度计划并参与实施;贯彻落实房屋安全管理、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抗灾救灾规划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技术平台、资源和设施,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人防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一)拟订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和市级委托的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和市级委托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法负责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组织或参与处理相关安全事故。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参与推进城镇住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要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