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政策主体是指物流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机构。作为物流政策主体的社会公共机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立法、司法与行政机构。
1.立法机构
根据物流政策的定义,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也属于物流政策的范畴,因此作为物流法律、法规制定者的立法机构也是重要的物流政策主体。当然立法机构的具体形式因国家政治制度和国情的不同而不同。在西方,立法机构是议会;在我过,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不论立法机构的具体形式如何,都改变不了它是国家或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属性。因此立法机构不仅是物流政策的主体,而且是最有权威性的物流政策主体。之所以说立法机构是最有权威性的物流政策主体,是因为立法机构所指定的政策(法律)要比其他政策主体所制定的政策具有更大的使用范围与调整强度。
2.司法机构
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旨在为全社会物流活动的相关主题规定是非标准、限制于行为方向,从而实现向人们宣布哪些活动或事业是允许的,允许到什么程度;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以及一旦做了要受到何种制裁等。但是这些标准与限制毕竟还是“纸上”的和挂念上的,而要保证物流活动主体能够按照“纸上”的规定去行为,还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按“纸上”的规定去执行。这个具体执行“纸上”规定的机构就是司法机构。在我国,司法机构是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系统,以及其他具有部分执法权的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环境保护机构等。
3.行政机构
除立法与司法机构外,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也是重要的物流政策主体。政府机构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是政府有权制定并颁布有关物流的行政命令(条例、通知等)、行政指导。这些行政命令、行政指导也是对全社会物流活动的公开介入和干预,从而也是物流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各国的物流政策实践来看,政府甚至是最重要、最具体的物流政策主体。不仅很多具体的物流政策要与政府制定并实施,而且即使是一些很基本、很重要的有关物流的法律,也往往要由政府来“立案”。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甚至具有实际的“立法权”。但是政府制定的物流政策,特别是一些具体的针对某些领域、某些问题的物流政策,必须符合由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而且政府本身也必须接受并服从司法机构的司法。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又同私人部门同处一个层次。这说明政府具有三种属性:一是物流政策的制定者;二是物流政策的执行者;三是物流政策的适用对象。当然,这里所说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