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建成区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划分及监督管理。
各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辖区内道路两侧临街庭院、建筑、土地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是责任主体;临街二层以上建筑物属于多家共有产权或者共同使用的,一层临街房屋的产权人是责任主体。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辖区临街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责任区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的“门前五包”。
(一)包净化:责任区内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垃圾,垃圾应及时清运收集到指定地点,禁止乱扔、乱倒和焚烧;责任区内做到地面净、墙根净、树根净、电杆根净、花池绿地净;责任区内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积水、无渣土瓦砾、无瓜果皮核、无纸屑、无烟蒂、无杂物;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二)包绿化:按绿化部门的统一要求,协助做好责任区内的绿化养护工作。不得随意侵占绿化带和草坪,不得在树木上吊挂广告、招牌、杂物,不得向草坪绿地、树坑内倾倒垃圾,泼灌污水、油污,不得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其它杂物,不得损坏城市绿化设施,不得践踏花草、攀折树木。
(三)包亮化: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沿街单位、门店的门牌字匾、户外广告,应当安装亮化设施并定时开闭,做到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
(四)包美化:责任区内建(构)筑物、门面、墙体、栏杆的装饰、美化、清洁,保持容貌整洁美观;责任区内无私搭乱建,屋顶不堆放杂物;空调散热器、垃圾筒箱等附属设施放置应符合城市市容要求;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
(五)包秩序:责任区内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摆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乱倒、乱搭乱挂、乱挖掘现象;举办开业、庆典、促销等活动摆放花篮、花盆、台架、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物品需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且不得超期摆放;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监督制止违规遛犬、违规吸烟行为;监督制止占卜、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公共卫生设施。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应当与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门前五包”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责任主体须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对门前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应当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固定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应挂牌管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管理范围、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等信息,各区要统一规格和样式。
“门前五包”责任区按下列方式划分: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主体有围墙的,以院墙外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界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主体,以左右相邻交界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第八条 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辖区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查处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及门前非机动车乱摆乱放等行为,按要求设置维护好各类环卫设施,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反映的门前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破坏环卫设施、乱泼乱倒和损坏花草树木等问题。
辖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门前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管理,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反映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以及各种影响市容秩序的突发事件。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核查门店经营条件,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宣传部门应当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居民素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通报有关问题,共同做好“门前五包”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区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管辖区内道路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门前五包”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门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店外经营、店外加工、摆设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门店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