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行政职能:主管全县城乡建设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和建设系统行业管理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建设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本县建设管理的规定、规章及办法。
(二)负责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审查;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参与县城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住宅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计划的审查和审批;负责建设系统的综合统计和上报。
(四)负责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市场的监察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及相关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境外、外省市建筑企业进县施工的审查;负责境外、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县承包工程的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的管理。
(五)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参与建材行业的管理;参与建材市场的管理工作;参与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材料的推广。
(七)组织编制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指导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技术人员及职工队伍的培训;综合、协调、指导建设系统信息工作。
(八)参与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协调、指导重点工程建设。
(九)负责城市排水、防洪、道路、桥梁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供热、供气、环保、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十)参与编制城市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按照县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建设的配套管理。
(十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编制抗震减灾规划;综合协调抗震加固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住宅商品房竣工后的统一审核、验收及准住制管理。
(十三)负责广场、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十五)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建口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