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外来从业人员,是指非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劳务、经营、服务活动在一个月以上以取得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外来从业人员的管理。
外地受聘来本市从事科技、文教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境外本市从业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来从业人员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依法保护、搞好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招用临时人员,应首先招用城市失业人员。城市失业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应优先招用本市农村人员。
第六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劳务、经营活动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来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服从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来从业人口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措施。
劳动、公安、工商行政、计划生育、建设、交通、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