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8日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抓紧研究制定。力争于2015年底将具体支持措施报省政府研究审议。
三、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各地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确保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比2014年有新提高。
四、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办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五、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起,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获得信用3A级以上的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房〔2015〕154号)要求,从2016年开始减免或降低相关费用。
七、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八、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西宁、海东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九、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十、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青海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十一、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一并同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探索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其中,2015年10月底前,各地国土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重视商业地产开发的调控,合理布局商业用房。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四、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十五、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按80%标准收取。
十六、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地震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70%标准收取。
十七、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十八、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年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话当补助。
十九、督促检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内执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清理、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项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涉企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实行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底前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十一、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二十二、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三、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省人防办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人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四、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2015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合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完成青海房地产网站,为推行房地产互联网奠定基础。2016年起,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对在青海房地产网站上推行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业务、移动互联网房产营销等给予支持,并在2016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措施,并报省政府研究。
二十五、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其中,2015年底前,西宁市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海东市、各州实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或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6年6月底前,海东市、各州要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严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加强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期研判,按月向省政府领导上报全省房地产市场情况。
二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省垣各新闻媒体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分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牵头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分工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实效。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年底前,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牵头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