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 ,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银部队、处地驻争机构及公民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活动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