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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除按规定追缴外,并加收所欠管理费总额3%的滞纳金;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并按已收租金的1至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已租金的1至2倍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外,处以500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除按规定追缴外,并加收所欠管理费总额3%的滞纳金;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并按已收租金的1至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已租金的1至2倍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1000无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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