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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租赁关系,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确认登记、逾期按无证出租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