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原市交通局职责、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交通指挥协调职责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四)完善市公路管理局的管养体制,将四县(市)公路管理局下放至四县(市)管理。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将原市农业委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八)加强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九)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运输站(场),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